(2015)鞍台民三初字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与王义、王维柱、郭江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王义,王维柱,郭江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三初字001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委托代理人:刘野。被告:王义。被告:王维柱。被告:郭江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诉被告王义、王维柱、郭江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诉权的一种处分,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秋月人民陪审员 郭 军人民陪审员 巴星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一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