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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台民三初字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与王义、王维柱、郭江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王义,王维柱,郭江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三初字001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委托代理人:刘野。被告:王义。被告:王维柱。被告:郭江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诉被告王义、王维柱、郭江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诉权的一种处分,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秋月人民陪审员  郭 军人民陪审员  巴星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一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