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衡孝会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30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衡某某,女。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3日被羁押,2014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9日被逮捕,2015年1月3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衡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建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衡某某从2014年11月底开始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红岗樟岗*街*巷**号一无牌士多店内接受他人六合彩现场投注赌博和电话投注赌博,每次有人向其投注时,就用收据一式两份开单,一份给客人,一份自己留底。待开奖结果下来后投注人就拿底单过来兑奖。2014年12月13日晚衡某某共接受六合彩投注单10张及一个电话投注,民警在现场查获142期15张单据,143期13张单据,144期10张单据,赌资人民币727元。衡某某交代至被抓获时共接受30多人下注六合彩赌博。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衡某某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胥某某、熊某某、彭某某、冯某某的证言;证人冯某某、熊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胥某某的辨认、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衡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其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衡某某犯赌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缴获的赌资人民币727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衡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的赌资人民币727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浩然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惠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