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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宾刑初字第150号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6年1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宾县。住所地宾县。2015年3月2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宾县看守所。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2日17时许,杨宝龙(另案处理)因怀疑其前妻与被害人陈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便召集被告人张某某、毛亮亮(另案处理)、朱万才(另案处理)等人乘坐邢洪亮(已判决)、朱晓雨(已判决)开的两台出租车到宾县新甸镇街里,将陈某某经营的隆鑫化肥商店的门和窗户玻璃砸碎,经宾县物价部门作价,被砸玻璃价值3,288元。案后杨宝龙已赔偿了陈某某的经济损失,陈某某对张某某表示谅解。经侦查,2015年3月24日上午,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城乡路派出所工作人员在宾县地税大厅将张某某抓获。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得到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某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17时许,杨宝龙(另案处理)因怀疑其妻与被害人陈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想报复陈某某,便召集被告人张某某、毛亮亮(另案处理)、朱万才(另案处理)等人乘坐邢洪亮(已判决)、朱晓雨(已判决)开的两台出租车到宾县新甸镇街里,用砖头将陈某某经营的隆鑫种子化肥商店的门和窗玻璃砸碎。经鉴定,被砸物品价值人民币3,288元。2015年3月24日上午,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城乡路派出所工作人员在宾县地税大厅将张某某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宾县公安局报警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经过。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告人张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其无前科劣迹,表现一般。3、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砸毁玻璃价值人民币3,288元。4、作案现场、砖头、口罩等照片:作案现场及作案工具情况。5、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2014年11月12日晚上17时许,其妻子给其打电话说:家玻璃被砸。从监控录像看砸玻璃一共九个人,被砸玻璃价值3400元。6、同案邢洪亮的供述:2014年11月12日17时许,其和朱晓雨分别开夏利出租车拉载杨宝龙、毛亮亮等共计十一人到宾县新甸镇打砸一种子商店的经过。7、同案赵国良的陈述:因杨宝龙怀疑陈某某和他媳妇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4年11月12日17时,杨宝龙组织其和毛亮亮、段春雨、邢洪亮、朱晓雨、朱万才、侯宝阳、外号叫小孩、小七的,还有一个杨宝龙同学叫张某某共十一人乘出租车半路捡拾砖头去新甸镇打砸陈某某种子商店的经过。8、同案杨宝龙的供述:因其怀疑陈某某与其媳妇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4年11月12日晚上5点多,其带领赵国良、毛亮亮、段春羽(外号小雨)、邢洪亮、朱晓雨、朱万才(小朱)、侯宝阳(外号阿阳)、王佳宝(外号小孩)、王贺峰、张某某共十一人去新甸镇街里将陈某某种子化肥商店一楼玻璃砸碎的经过。9、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其和杨宝龙是小学同学,杨宝龙因怀疑其妻与被害人陈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杨宝龙召集人乘坐出租车去打砸陈某某家种子化肥商店,其跟随杨宝龙捡拾砖头去陈某某家种子化肥商店的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得到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付+俊+民审++判++员+++胡+景+奇人民陪审员  韩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