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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2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罪犯历艳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历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983号罪犯历艳,女,汉族,小学文化,1963年2月2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8日作出(2005)徐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历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被告人历艳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8日作出(2005)苏刑终字第029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中对被告人历艳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2日作出(2008)苏刑执字第022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历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1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3月23日、2011年12月2日、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0)、(2011)、(2013)宁刑执字第917号、第8707号、第679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历艳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历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历艳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情况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历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财产刑未履行,依法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历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5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红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