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刑执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武剑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执字第01207号罪犯武剑。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深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附加罚金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3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于2015年4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考核记功3次,考核表扬4次,2013年度、2014年度狱改积极分子各1次,单项表扬1次。经审理查明:罪犯武剑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武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武剑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减刑时予从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瑞祥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