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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凌江伟与吝小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江伟,吝小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339号原告凌江伟,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吝小闯,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江伟诉被告吝小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江伟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江伟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江伟撤回对被告吝小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凌江伟负担。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乔艳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