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凌江伟与吝小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江伟,吝小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339号原告凌江伟,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吝小闯,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江伟诉被告吝小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江伟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江伟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江伟撤回对被告吝小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凌江伟负担。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乔艳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