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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执行字第6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建香与蓝木生、黄金添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香,蓝木生,黄金添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执行字第602-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香,女,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蓝木生,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畲族。被执行人黄金添,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李建香与蓝木生、黄金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2月25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9,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每月提取被执行人黄金添工资1,200元,由于���前被执行人黄金添在本院还有其他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李建香按债权比例参与分配执行标的款。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蓝木生去向不明,二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在清流县房屋交易管理所无房产登记信息,在三明市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水 根审判员 罗 建 平审判员 陈 晓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