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2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罪犯郑海艳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海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998号罪犯郑海艳,女,汉族,初中文化,1984年1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云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海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6年5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郑海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罪犯郑海艳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一次。罚金已交纳,未退赔。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情况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海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退赔义务,依法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海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红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