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执异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居清、杨根林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居清,杨根林,赵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执异字第0018号异议人(案外人)居清。申请执行人杨根林。被执行人赵明清。申请执行人杨根林与被执行人赵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本院审查执行异议期间,异议人居清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准予其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居清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潘 玮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子晔合议笔录时间:2014年3月13日地点:本院执行庭合议人员:陈琴、骆志勇、戴遐宾记录:樊静被执行人:丁一新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号:(2014)句执异字第0008号戴遐宾:申请执行人肖成新与被执行人丁树宝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案外人丁一新对本院裁定冻结丁树宝有关拆迁补偿款人民币53000元提出执行异议。在本院审查执行异议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鉴于此,案外人丁一新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我认为,案外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准予其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准许案外人丁一新撤回执行异议申请。陈琴: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案外人丁一新撤回执行异议申请。骆志勇: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案外人丁一新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合议庭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准许案外人王丁一新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合议庭:书记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