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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贾某某诉被告蔡某某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贾某某,蔡某某,李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033号原告李某某。原告贾某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韩树权,顺平县城关民众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蔡某某。被告李某。原告李某某、贾某某与被告蔡某某、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贾某某诉称,二原告的儿子李某甲于2008年死亡,留有北房四间及其他财产。北房系1993年所建,为李某甲的个人财产,李某甲死亡后,遗产没有进行分割,请求依法继承李某甲的遗产北房两间及院落。被告蔡某某辩称,原告所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甲死亡前立有口头遗嘱,将房产赠与儿子李某,故应按遗嘱进行继承。被告李某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诉及房产位于顺平县蒲阳镇蔡家关村村西。该房产是1993年6月由李某某主持,由李某某的三个儿子根据分家的约定帮工帮钱翻建而成,为李某甲的个人财产,建房时李某甲并未结婚。现该房产由北房四间及院落组成,院落中除去北房四间还包括南院墙、大门、西棚子两间,是李某甲死后由蔡某某所建。另查明,李某甲的法定继承人为李某某、贾某某、蔡某某、李某,分别是李某甲的父、母、妻、儿。2008年李某甲因病去世。李某甲去世后,遗产未进行分割。被告主张李某甲留有遗嘱及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原告否认,被告对其该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分家析产的《分约》、顺平县蒲阳镇蔡家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中虽然蔡某某主张诉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及应按遗嘱进行继承,但因其未能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本案应按法定继承由各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因院落中的南院墙、大门、西棚子两间为李某甲死后由蔡某某所建,故该部分并非李某甲的遗产,应予分割的遗产只有北房四间。对该四间北房可由每位继承人分得一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诉及的遗产由二原告及二被告每人继承一间,该北房四间自西向东排序,第一间归蔡某某所有,第二间归李某所有,第三间归李某某所有,第四间归贾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二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贾国庆审判员  边炳有审判员  杨顺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天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