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一初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0838号原告:宋某某,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刘纬,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礼正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