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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立二民终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恩强诉禹州市房产管理局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立二民终字第48号上诉人(起诉人)李恩强,男。上上诉人李恩强因诉禹州市房产管理局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立民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恩强上诉称,本案争诉的房产系上诉人的祖遗房产,不存在争议,因此本案的性质属于物权侵权纠纷,不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房产政策性质纠纷。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请求事项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以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5)禹立民字第2号民事裁定,裁定由禹州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主张的争议房产系于1958年社会主义改造时被没收,该行为是特定历史时期落实国家政策的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之规定,该类纠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一审法院以其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耀宇代理审判员  徐瑞娟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永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