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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积业诉程世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积业,程世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986号原告刘积业,男,1965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传录,信阳市平桥区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世发,男,1961年10月4日生,汉族。原告刘积业诉被告程世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让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积业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传录、被告程世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积业诉称,2012年年初,原告给被告程世发位于新疆的工地干活,工地完工后,经结算,被告仍拖欠工钱共计22000元,有欠条为凭,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给付,被告欠薪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的工钱22000元。被告程世发辩称,工程完工后拖欠原告22000元工钱属实,但之后被告曾还款6000元,现实欠16000元;对偿还欠款被告没有异议,但原告曾于2015年农历年初到被告家要钱,双方发生冲突导致被告住院,原告应赔偿被告的相关损失。经审理查明,被告程世发承接新疆等地工地,雇请原告刘积业等人为其提供劳务,2012年年底工程完工后,被告仍拖欠原告工资款22000元,遂于2013年2月8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2013年12月30日,被告还款6000元,对欠款数额和还款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程世发拖欠原告劳动报酬属实,被告予以认可,原告在提供劳务后,应得到足额劳动报酬,对原告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已支付部分应予扣除。被告辩称因原告原因导致其住院,要求原告赔偿损失,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世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刘积业劳动报酬160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让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