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郑州市才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郑州京华耐火材料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才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郑州京华耐火材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才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北环路388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涛,职务总裁。被执行人郑州京华耐火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超化镇东店村。法定代表人张松善,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郑州市才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郑州京华耐火材料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七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京华耐火材料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1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冠甫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