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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苏国良与深圳海川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国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908号原告苏国良,住址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荆华,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海川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国臣。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海川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川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涉案的有关操作行为,原告苏国良均是在上海登陆有关账号进行操作,该操作行为地应视为合同履行地,故应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海川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海川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深圳海川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海川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闫    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怡婕(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