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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一微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力华与贾月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2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力华,贾月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微初字第00107号原告张力华,住。被告贾月听,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力华与被告贾月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力华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力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力华负担。审 判 员  王 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甄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