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民一微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力华与贾月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2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力华,贾月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微初字第00107号原告张力华,住。被告贾月听,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力华与被告贾月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力华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力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力华负担。审 判 员 王 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甄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