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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银川荣赢工贸有限公司、张松乐与张松乐、李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荣赢工贸有限公司,张松乐,李俊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661号原告银川荣赢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段艳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生虎、叶波,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松乐,男,40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李俊峰,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荣赢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松乐、李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现无法提供被告张松乐的身份信息,故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荣赢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荣赢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2元,全额退还原告银川荣赢工贸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魏 欣代理审判员  高靖雯人民陪审员  杨宝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