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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国永健、驻马店市天厦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等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永健,驻马店市天厦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734号原告国永健,男,1986年6月5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朱殿成、倪国新,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驻马店市天厦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南海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张河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永健与被告驻马店市天厦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国永健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永健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永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国永健负担。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