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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401号原告朱某。被告陈某,成年。原告朱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3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朱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画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