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30号原告申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谢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原告申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某某、被告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同年12月2日到博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3月21日生下女儿申小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及被告对家庭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等原因,致使夫妻双方经常因家庭生活事宜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8月向被告提出离婚,但被告却不同意。���告也于2014年8月份开始离家,双方开始分居。因双方积怨加深,再加上没有沟通,致使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提起诉讼: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二、婚生小孩申小某由原告负责抚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被告谢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首先,双方是有分居情况,但并非从2014年8月份开始而是由10月份才开始分居。而原告诉状陈述,我对小孩及家庭不负责任的情况也不属实。原、被告双方婚后初期的感情都很好。双方婚后是有小矛盾,都是因为双方缺乏沟通。而原告长期以来都是没有固定收入,除了有时候是由父母接济,其他时候家庭支出都是由我负担,对于平时的生活,都是我在处理。虽然我现居住在娘家,但是我隔天都会回家看小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8月间,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于2011年12月2日在博罗县民政局���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于2013年3月21日生育女孩申小某。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经济及家庭生活琐事等问题发生矛盾,被告因此于2014年10月份离开原告,返回娘家居住,引起原告不满。原告遂于2015年1月12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长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愿登记结婚,已生育了一个女儿,组成了一个健康完整的家庭,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好好维护。近年来,虽然夫妻双方因家庭经济及生活琐事等问题发生了矛盾,但是,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夫妻感情,做到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沟通,互让互谅,夫妻双方是可以和好的。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合法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谢��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海林代理审判员 王 渊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