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天商初字第24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鹤支行与许光幸、丁贵月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鹤支行,许光幸,丁贵月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天商初字第2450-1号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鹤支行,住所地天台县白鹤镇繁华路55号。代表人:王崇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永健,该支行员工。被告:许光幸。被告:丁贵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鹤支行与被告许光幸、丁贵月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鹤支行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讼争信用卡已结清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鹤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鹤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光宇人民陪审员 庞宪卫人民陪审员 王天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王晓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