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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熊友祥与张伟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72号原告熊友祥,男、汉族,1970年8月12日出生,住址:云浮市云城区。被告张伟洁,女,汉族,成年,住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友祥诉被告张伟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以与被告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友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2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熊友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清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伟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