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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3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林泉与刘学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泉,刘学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324号原告林泉,男。被告刘学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泉诉被告刘学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泉于2015年4月30日以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艳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