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3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林泉与刘学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泉,刘学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324号原告林泉,男。被告刘学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泉诉被告刘学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泉于2015年4月30日以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艳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