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兴执字第3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靖江市嘉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省高康冻干食品有限公司、陈平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江市嘉信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省高康冻干食品有限公司,陈平,赵粉香,泰州市希尔达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兴执字第3274号申请执行人靖江市嘉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骥江路179号。法定代表人王生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联海、杨桥林,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省高康冻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东郊蔬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平。被执行人赵粉香。被执行人泰州市希尔达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陶庄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兆根,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靖江市嘉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高康冻干食品有限公司、陈平、赵粉香、泰州市希尔达特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泰靖商初字第0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江苏省高康冻干食品有限公司、陈平、赵粉香、泰州市希尔达特钢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8692230.1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垫付的诉讼费用779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靖江市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在另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省高康冻干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依职权向相关银行、机动车管理部门、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平、赵粉香、泰州市希尔达特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在另案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苏省高康冻干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参与分配,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泰靖商初字第0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卞文斌执行员 陈德平执行员 李志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