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17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覃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778-4号申请执行人覃某。被执行人黄某。覃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青民一初字第55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黄某名下在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141213.68元(实际冻结64326.83元)。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某名下在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141213.68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伽苾审判员 何明波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