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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灵石县集福洗煤厂诉弓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石县集福洗煤厂,弓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商初字第120号原告灵石县集福洗煤厂。法定代表人孙连启。委托代理人郭中平,男。被告弓建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灵石县集福洗煤厂诉被告弓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石县集福洗煤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香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