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执字第388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罗霞与陈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霞,陈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执字第388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罗霞,女,汉族,住江西省,公民身份号码:×××1583。被执行人:陈箭,女,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公民身份号码:×××0025。关于罗霞与陈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3)珠香法执字第388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陈箭名下的座落于珠海市九洲大道西1666号1栋1803房的房产(权证号码:01001520**)。因上述房产在另案中拍卖处置,本案已参与分配上述房产拍卖款。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箭名下的座落于珠海市九洲大道西1666号1栋1803房的房产(权证号码:01001520**)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海平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黄良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