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081号原告于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美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振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