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郑周木与上海圣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叶谢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周木,上海圣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叶谢金,郑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852号原告郑周木,男,汉族,1983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告上海圣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闸北区。被告叶谢金,女,汉族,1976年8月29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告郑天平,男,汉族,1968年8月18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原告郑周木诉被告上海圣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叶谢金、郑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上海圣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叶谢金、郑天平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 琼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人民陪审员 黄 弘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瑉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