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金英彦与赵惠斌、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鞍山市公用事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英彦,赵惠斌,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鞍山市公用事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304号原告:金英彦,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告:赵惠斌,男,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负责人:陈万家,系公司经理。被告:鞍山市公用事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英彦诉被告赵惠斌、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鞍山市公用事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英彦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英彦撤回对被告赵惠斌、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鞍山市公用事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玮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穆广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