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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谋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82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0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陈户镇东门村九农民,现住山丹县。委托代理人陈天明,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8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现住山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以原、被告自愿和好、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邵会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