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一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364号原告张某。被告房某。原告张某诉被告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书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房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接触仅两个月就草率结婚,××××年××月××日补办的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长期脾气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故经常发生争执,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动不动找事殴打原告,另外,被告缺乏家庭理念和对原告最基本的关心照顾,限制原告的正常花费,稍有反抗,被告就动手打人,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起诉离婚,退还嫁妆物品,被告归还借原告娘家的3,000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鉴于被告家庭暴力行为,判令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被告房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房某经人介绍于2008年农历9月29日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的结婚登记手续,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两人曾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房某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相互体贴,遇到事情多沟通,是能够共同生活的,故对原告张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之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书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庄连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