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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恢字第003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华仁商贸有限公司与刘斌此案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华仁商贸有限公司,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恢字第00391-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华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迎新街65号。法定代表人张希成,经理。被执行人刘斌,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北京华仁商贸有限公司与刘斌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14日作出的(2005)丰民初字第13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刘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华仁商贸有限公司承包费、劳动统筹、失业工商保险费五千九百零七元。案件受理费二百六十五元,由被告刘斌负担二百一十五元。���利人北京华仁商贸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北京华仁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刘斌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刘斌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华仁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刘斌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刘斌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5)丰民初字第1314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俊奇审 判 员  徐斯博代理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安瑞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