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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2015黄商初字第783号韩淑霞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783号原告韩淑霞,女,汉族,XXX出生,住XXX,身份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赵炜,系青岛黄岛红石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坤,系青岛黄岛红石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XXX,组织机构代码XXX。负责人丁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臧晓运,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淑霞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淑霞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莉莉审 判 员  赵晓玲人民陪审员  孙 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传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