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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新源县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伊犁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源县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伊犁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新源县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晓梅,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伊犁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仲培,总经理。原告新源县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告伊犁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000元及交付50个车位,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伊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云疆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雅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