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徐永芳与冯庆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商初字第5号原告徐永芳。委托代理人王爱玲。被告冯庆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芳诉被告冯庆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永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魏信华审判员 姜曙光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