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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徐永芳与冯庆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商初字第5号原告徐永芳。委托代理人王爱玲。被告冯庆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芳诉被告冯庆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永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魏信华审判员  姜曙光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