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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一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一初字第170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段某某,女。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一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一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娄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