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夏志超与汪遗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志超,汪遗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435号原告:夏志超,男,1970年7月18日生,汉族,私企业主,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夏晖,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遗柱,男,1942年12月12日生,汉族,私企业主,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常维根,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志超诉被告汪遗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志超于2014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志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72元,减半收取8186元,由原告夏志超负担。审 判 长 宋万军代理审判员 方献柱人民陪审员 巢明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