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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忠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忠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1339号罪犯刘忠舟,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1)武少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忠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月19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2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3月2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4月3日至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刘忠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刘忠舟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忠舟,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刘忠舟,在2015年1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6分。2015年1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所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履行,但该犯提供了原居住地淮南市曹庵镇老圩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刘忠舟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未能自觉履行财产刑,其所提供的困难证明不符合要求,本院不予采信,减刑时应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忠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5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