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法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胡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杨某与胡某某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杨某从丈夫胡坚2014年12月11日死亡时开始继承其在洛阳特耐实验设备有限公司42%的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晓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