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行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道石村第13村民小组、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道石村第36村民小组等与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道石村第13村民小组,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道石村第36村民小组,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道石村第29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贺行申字第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道石村第13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黎秋兰,组长。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道石村第36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陈翠平,组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徐海浪,区长。第三人(一、二审第三人):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道石村第29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粟优贻,组长。再审申请人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道石村第13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道石村第13村民小组)、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道石村第36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道石村第36村民小组)因与被申请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八步区政府)、第三人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道石村第29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道石村第29村民小组)土地权属行政处理一案,不服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贺行终字第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道石村第13村民小组、道石村第36村民小组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本案争议土地在四固定及1979年的农村体制改革,已将争议土地中的编号为351号地划归13组所有,编号为352号地划归36组所有。粟炳火、粟燕生等人的证言均证实争议土地在四固定时期已划分,请求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4)贺行终字第31号行政判决,重新审理本案。被申请人八步区政府、第三人道石村第29村民小组在道石村第13村民小组、道石村第36村民小组申请期间没有作答辩。经审查查明,争议土地位于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道石村境内,称大岭坡地,桂梧高速公路贺州连线建设城市景观大道项目征收地类编号为351、352号两块相连的土地,四至界线为:东至村民粟优贻住宅边柚树为界;南以刺篱为界;西以竹子路边为界;北以水圳边为界,面积2.79亩。道石村第29村民小组主张全部土地权属,道石村第13村民小组主张地块编号351号(面积0.67亩)土地权属,道石村第36村民小组主张地块编号352号(面积2.12亩)土地权属。现争议范围内为荒地。解放后土地改革和四固定时期,争议的大岭坡土地均未分配和固定划分。落实生产责任制后,道石村第29村民小组村民粟优贻在争议土地旁建房,并陆续在争议土地上开荒种植农作物、果树和竹子,周围种植刺篱笆围起,一直经营管理,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2012年4月,桂梧高速公路贺州连线建设城市景观大道项目征收该土地,道石村第13、36村民小组对争议地提出权属主张而引发纠纷。案经沙田镇人民政府调解未果,道石村第29村民小组申请八步区政府处理,八步区政府受理后,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贺八平政处字(2013)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将争议土地处归道石村第29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道石村第13、36村民小组不服,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4年4月15日,贺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贺政复决(2014)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八步区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道石村13、36村民小组仍不服,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7月14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贺八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维持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的贺八平政处字(2013)8号《关于沙田镇道石村第29村民小组与第13、36村民小组争执大岭坡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道石村13、36村民小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贺行终字第31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八步区政府有权对本案争议的土地权属纠纷进行调处。争议各方均没有提交证据证实解放后土改至四固定时期争议土地已划分或固定归其所有。落实生产责任制时,道石村第29村民小组村民在争议土地附近建房居住后,在争议土地进行开荒种植管理。一直到本案纠纷前,道石村第29村民小组村民一直保持对争议地的经营管理,形成明显的管理事实。八步区政府经过依法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将争议土地划归具有管理事实的道石村第29村民小组村民集体所有,符合案件事实。二审判决维持该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申请再审人道石村第13、36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道石村第13、36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甘怀新审 判 员 谭洪生代理审判员 徐文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