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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温立颖与张久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立颖,张久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初字第1111号原告温立颖,女,现住巴林右旗。被告张久新,男,现住巴林右旗。原告温立颖诉被告张久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温立颖诉请,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0元,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艳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立颖和被告张久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确定没有争议事项。一、被告借款数额:100000元。二、双方是否签订借款合同:没有签订。三、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于2013年7月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枚。四、双方对利息如何约定:没有约定。五、双方是否约定还款期限:没有约定。六、被告借款后返回本金数额:没有返还。七、是否存在保证或担保事宜:没有。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温立颖与被告张久新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久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温立颖欠款本金1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张久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艳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乌日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