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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中方县蒋家乡楼溪村四组、中方县蒋家乡楼溪村七组与中方县人民政府不服政府林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中行初字第31号原告中方县蒋家乡楼溪村四组、中方县蒋家乡楼溪村七组诉被告中方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陈本光不服政府林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本案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可以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尹卫红审 判 员  何志良代理审判员  李容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