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56-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02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南都全媒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南都全媒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56-260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组织机构代码:66463100-8。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广福,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南都全媒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侨香年广场(北区)主楼(C座)1703、1704室,组织机构代码:19224508-7。法定代表人曹珂。委托代理人袁博,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南都全媒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魏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燕玲、刘劼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谢儒浩、被告委托代理人袁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中国顶尖的图片生产商,是国内主要图片销售平台的核心供应商,其所生产的“BVS”系列创意图库在专业创意数字影像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被告是域名为oeeee.com的网站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粤B2-20040112-1号。被告在网站中使用的五张图片与原告编号为bvs-p0047413、bvs-p0045958、bvs-p0047985、bvs-p0054999、bvs-p0057433的五张图片相一致,涉案网站注明:所刊载的服务(或者商品)由他人提供,但原告委托律师按照涉案网页所公布的联系信息与广告发布者联系,广告发布者否认曾经在涉案网站上发布过涉案图片,原告亦未检索到广告发布者的注册登记信息,而原告并未许可被告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还应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维权合理支出。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2、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3、各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4、各案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公证费人民币100元、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5、承担本系列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本系列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在涉案网站上使用涉案图片,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署名权。被告辩称:被告网站上使用五张涉案图片是用于资讯展示类文章的配图,是网站为介绍相应资讯而形成的,并非纯粹为商业目的而使用,因此,原告的赔偿请求过高。经审理查明,经北京市版权局登记,原告是编号为bvs-p0047413、bvs-p0045958、bvs-p0047985、bvs-p0054999、bvs-p0057433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著作权登记证号分别为:作登字-01-2010-G-00008645、京作登字-2013-G-00161401、作登字-01-2010-G-00015971、作登字-01-2010-G-00010056和作登字-01-2010-G-00008300。2014年4月2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军称互联网上发布的图片侵犯了原告的权益,为防止证据灭失,申请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对相关网页进行下载、截图、打印等保全证据公证。当日,该公证处公证员金亚辰、公证人员杨立娜在该公证处证据保全室,由工作人员夏雨进行了如下操作:1、在电脑“桌面”上新建名为“北京优图佳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文件夹,并在文件夹内建一个名为“2014保古证经字第1219号附件”的WORD文档,设置页面为“横向”;2、双击电脑桌面上的“InterbetExplorer8”打开浏览器,删除浏览的历史记录;3、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so.com”,点击回车键,进入“360搜索”主页,在搜索栏中输入“境外刷卡走银联网可省货币换费oeeee.com”,点击搜索,进入搜索结果页面,再点击相应的搜索结果,进入目标页面,然后浏览页面;4、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cn.bing.com”,点击回车键,进入“必应搜索”主页,在搜索栏中输入“香港最高楼观景台可望澳门oeeee.com”,点击搜索,进入搜索结果页面,再点击相应的搜索结果,进入目标页面,然后浏览页面;5、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baidu.com”,点击回车键,进入“百度搜索”主页,在搜索栏中分别输入“睡前故事形式大于内容oeeee.com”、“护肤品也要换季,精华比面霜更值得投资oeeee.com”、“眨、转、叩、踮四招带走久坐不适oeeee.com”,点击搜索,进入搜索结果页面,分别点击相应的搜索结果,进入目标页面,然后浏览页面;6、点击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miitbeian.gov.cn”,点击回车键,进入“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主页;5、点击上述页面右下角的“公共查询”按键,进入公共查询页面,点击该页面左侧菜单中“备案信息查询”项,在“网站域名”栏输入“oeeee.com”,输入验证码,点击“提交”按钮,显示查询结果,点击“详细”,输入验证码,显示域名为oeeee.com的网站主办单位为广东南都全媒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操作过程按“PrintScreenSusRq”键依次截图,保存于“2014保古证经字第1219号附件”文档中。公证处依上述保全程序制作成(2014)保古证经字第1219号公证书。经比对,上述操作步骤3、4、5的目标页面显示,网址为“http://gcontent.oeeee.com/ea/2ba8698b79439589/blog/7e3/616f5f.html”、“http://gcontent.oeeee.com/c/8/c88d8b0a60977545/blog/222/cea337.html”、“http://gcontent.oeeee.com/a/b/a0b3c02d720415d/blog/900/07b1dc.html”、“http://gcontent.oeeee.com/9/9f44e56e3a2b7b5/blog/db0/48a8fe.html”和“http://gcontent.oeeee.com/a/94/a941493eeea57ede/blog/d97/1e6e95.html”的网站页面上分别使用了一张图片,内容分别与原告依法登记著作权的编号为bvs-p0047413、bvs-p0045958、bvs-p0047985、bvs-p0054999、bvs-p0057433的摄影作品内容相同。经查,www.oeeee.com网站由被告主办、经营并管理。以上事实,有作品登记证书及其附表、作品样稿、企业信息查询打印件、(2014)保古证经字第1219号公证书及庭审笔录等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为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涉案作品为摄影作品,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进行复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其著作权人为原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五幅摄影作品,未提交其对涉案作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且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向原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被告关于其网站上刊载涉案图片的行为并非商业使用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作品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酌定被告各案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本系列案共五案,共计人民币20000元。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开支的具体数额,本院依法酌定为各案人民币1000元,本系列案共五案,共计人民币5000元。被告的行为仅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其未提交因被告行为给其造成声誉损害后果的相关证据,本院已判决给予原告经济补偿,足以弥补其损失,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在涉案网站首页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南都全媒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编号为bvs-p0047413、bvs-p0045958、bvs-p0047985、bvs-p0054999、bvs-p0057433摄影作品;二、被告广东南都全媒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案赔偿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本系列案共计人民币20000元;三、被告广东南都全媒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案赔偿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理支出费用人民币1000元,本系列案共计人民币5000元;四、驳回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受理费均为人民币52.5元,均由被告广东南都全媒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 梅人民陪审员 吴燕玲人民陪审员 刘 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