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3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赵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012号原告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王府花园小区*号侧厅。法定代表人贺东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会,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忠,男,出生日期、职业不详,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新城亚兴国际公寓*号楼****室。原告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物业费17638.36元。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赵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盆学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