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一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冶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冶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78号原告冶某某,女,回族,青海祁连县。被告马某,男,回族,青海省祁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冶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冶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冶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冶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玉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莲梅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