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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法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陵川县路达物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晋城陵川石油分公司租赁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陵川县路达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城陵川石油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法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陵川县路达物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陵川县梅园西街。法定代表人段红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城陵川石油分公司(变更前名称)。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晋城陵川石油分公司(变更后名称)。负责人卢建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陵川县路达物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城陵川石油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判决书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晋城陵川石油分公司应支付陵川县路达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从2012年11月8日至2014年5月7日租金16.5元。2014年5月8日以后每日按301.37元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城陵川石油分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晋城陵川石油分公司,负责人由原来的郭红雷变更为:卢建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晋城陵川石油分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按生效判决书内容自觉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上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靳赵书审 判 员  靳石刚代理审判员  张红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晋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