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5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刘成英与薛光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光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242号申请执行刘成英,女,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被执行人薛光标,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36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薛光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光标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成英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4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2030元及案件受理费21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刘云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