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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执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俊青与杜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青,杜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158-1号申请执行人刘俊青。被执行人杜志军。关于刘俊青与杜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杜志军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杜志军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武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