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阿依夏木.依萨克与杨小功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阿依夏木·依萨克。被申请人:杨小功。申请人阿依夏木·依萨克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杨小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阿依夏木·依萨克诉称,被申请人杨小功于与申请人阿依夏木·依萨克系父女关系,因杨小功于2008年10月7日离家出走,至今已五年未回家,虽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现已离家满五年,故申请宣告杨小功死亡。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6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迎宾路派出所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申请人杨小功于与申请人阿依夏木·依萨克系父女关系。2008年10月7日,被申请人杨小功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被申请人一直未归,2010年12月13日,申请人向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迎宾路派出所报警,2011年2月21日,申请人在新疆消费晨报登报寻找,虽经多方查找,被申请人至今下落不明,现已离家满五年。2014年3月26日,该公安派出所出具一份证明,该所民警接警后通过公安网等各种方式查询,至今未接到相关单位和公民回复被申请人的下落,该公安局已按失踪人员处理。本院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于2013年1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杨小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小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小功因离家出走已满五年未归,有原告提供的向警方报案的登记表和公安派出所及被申请人所在社区出具的证明,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杨小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齐泽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琴